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罪,以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構成要件,如未成年人原無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或其監督權人已對犯人之行為予以同意者,除其行為具備妨害自由罪之條件,應依各該規定處斷外,要難以本條之罪相繩。
27 年渝上字第 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7 年 07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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