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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033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六條明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是第二審對於未經上訴之部分自不得審判。本件第一審判決認為被告蕭某所為係犯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八月,而被告係僅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至其行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並不屬於被告之上訴範圍,故除該部分與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應並予審判外,自非第二審法院所得審理裁判。乃原判決既未敘明第一審判決所判二罪之間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而就被告未提起上訴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一併審判,即係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自屬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