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3091 號
判例要旨
設定擔保物權原為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不屬於持有人之權限,如以公務上所持有之公有有價證券,擅自向銀行質押借款以供己用,其性質即係設定權利質權,屬於持有人處分持有他人所有物之行為,亦即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與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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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擔保物權原為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不屬於持有人之權限,如以公務上所持有之公有有價證券,擅自向銀行質押借款以供己用,其性質即係設定權利質權,屬於持有人處分持有他人所有物之行為,亦即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與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