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63 年台上字第 32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10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07、9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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