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能成立,倘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該項證據,尚未實行誣告者,祇能按同條第二項論罪,要無適用該條第一項之餘地。
48 年台上字第 33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8 年 04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48 年台上字第 336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