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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3414 號

日期 57 年 11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原判決既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因加重之結果,其最重本刑已超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自與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相適合。乃原判決仍依該條款諭知免刑,顯屬於法有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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