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準強制猥褻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別要件,苟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縱被告係乘其熟睡中予以猥褻,亦應認為被吸收於準強制猥褻罪之內,無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論罪之餘地。
廢 79 年台上字第 34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9 年 01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續編(一)第 43、44 頁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79 年台上字第 342 號」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49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