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以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之誘拐方法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事出被誘婦女之同意並無上述之略誘情形時,除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女子尚在他人親權、監護權之下者,得依妨害家庭罪論科外,苟係成年婦女,則在現行法上並無處罰明文,自難論以何項罪名。
廢 23 年上字第 347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2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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