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652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濫權羈押罪,固係就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賦與之羈押權力不為正當行使所設之處罰規定,但該條款對於被羈押人之私人法益,亦同在保護之列,觀於該條第二項就其致人死傷時特設加重處罰之明文,自無疑義。上訴人濫用職權於同時同地將某甲、某乙一併看管,已侵害兩個私人之自由法益,自係一行為而犯兩項同一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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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濫權羈押罪,固係就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賦與之羈押權力不為正當行使所設之處罰規定,但該條款對於被羈押人之私人法益,亦同在保護之列,觀於該條第二項就其致人死傷時特設加重處罰之明文,自無疑義。上訴人濫用職權於同時同地將某甲、某乙一併看管,已侵害兩個私人之自由法益,自係一行為而犯兩項同一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