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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689 號

日期 28 年 1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一)偽造私文書罪,除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外,以偽造他人名義之私文書為構成要件,若與作成文書名義人,雙方通謀而制作虛偽之普通文書,此項文書所載之意思表示,雖在民法上以無效為原則,究不構成偽造文書之罪。

(二)上訴人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受原審判決,二月六日向原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經原法院於三月六日以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駁回上訴,惟該上訴人曾於同年二月十八日逕向本院補遞上訴理由書,核其期間除扣由第一審至原法院之程期五日外,尚在提起上訴後十日之內,自係合法,至原法院以裁定駁回者,僅其未敘理由之上訴狀,對於逕向本院補遞之上訴理由,並未一併裁判,本件之上訴,既屬合法,自仍應由本院予以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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