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年非字第 3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非字第 37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謂贓物,指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言,至侵害他人身體自由之犯罪,該被害人之身體縱在犯人支配力之下,亦不得謂為贓物。

(二) 科罰金之裁判,應於主文內載明易科監禁之期間,與折算之額數,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所明定,原判決僅於主文內諭知罰金准予易科監禁,而未記載其期間暨折算之額數,自有未合。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