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上之隱匿財產罪,雖以具有破產人身分關係而成立,但某甲等既於破產人某乙隱匿財產之際,允其將該財產轉入伊之名下,以其名義另行出售,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與某乙同係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