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年上字第 38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81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誣告罪以申告一定犯罪事實於相當官署為要件,現行刑法且明定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能成立,糾眾搶親固涉及略誘罪名,而私藏槍械又係軍用槍砲取締條例上之罪,均屬普通犯罪,上訴人僅向營部報告,既不得謂為相當之官署,無論所申告之事實是否虛偽,均不成立誣告罪名。

(二) 誣告罪之性質直接受害者係國家,即妨害國家之審判事務,而於個人受害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關係,故以一書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

(三) 盜用印文罪之成立,係以無使用權而盜用他人之印文為要件,甲某既為農民協會常務委員,且被推為主任,對於該會鈐記之蓋用,自不得謂無使用權,至其對外行文是否應由常務委員三人之署名始生效力,係屬另一問題,不能僅以執行會議並未議及常務主任有自由蓋印權之語,遂認為盜用印文罪之作立。

(四) 私人團體組織之農民協會,既非公之機關,其刊用鈐記,亦不得謂為公印。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