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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3864 號

日期 70 年 08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證人並未親身到庭,僅提出書面以代陳述者,顯與刑事訴訟法係採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本旨有違,依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對外販賣洋煙酒事實之重要證據,乃係買受人李某所出具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一紙,依首開說明,該證人此項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顯無證據能力,是其採證自屬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3864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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