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866 號
判例要旨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縱如上訴意旨所稱,被告自民國二十六年起充當保長,至二十八年止,連續浮派公款侵占入己,則其犯罪行為已連續至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以後,已無適用刑法處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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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縱如上訴意旨所稱,被告自民國二十六年起充當保長,至二十八年止,連續浮派公款侵占入己,則其犯罪行為已連續至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以後,已無適用刑法處斷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