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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抗字第 404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此與具保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關於沒入保證金處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完全不同。同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明定對於法院此項裁定,不得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等既係刑事被告審判中之具保人,而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所為不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處分,既不在聲明執行異議之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