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或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到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76 年台上字第 40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6 年 07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71、844、10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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