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
88 年台上字第 438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8 年 08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1 期 133-1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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