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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上字第 44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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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4416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另成贓物罪,被告幫助某甲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並為之運走價賣,原判決認其另成搬運及牙保贓物之罪,與幫助侵占罪,從一重處斷,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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