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5 年上字第 447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4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87 頁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者,依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後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縱犯罪在刑法施行以前,判決在其施行以後,因刑法上之加重原因適用同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較新舊法之重輕,而依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處斷,但其罪質仍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相當,苟第一審判決已在法院組織法施行以後,仍應在限制第三審上訴之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25 年上字第 4475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