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4673 號

日期 70 年 09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審法院認被告竊取病歷表目的,在以之作為檢舉韓某無照行醫之證據方法,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行為應屬不罰,因公訴人既認為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雖僅對被判刑之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但第一審法院就該被訴竊盜罪部分之判決是否適當,原審仍應依職權併予審判,乃原判決就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未予論述,顯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467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