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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4673 號

日期 70 年 09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審法院認被告竊取病歷表目的,在以之作為檢舉韓某無照行醫之證據方法,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行為應屬不罰,因公訴人既認為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雖僅對被判刑之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但第一審法院就該被訴竊盜罪部分之判決是否適當,原審仍應依職權併予審判,乃原判決就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未予論述,顯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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