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47 號
判例要旨
非軍人犯合於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由軍事機關審判者,以在戒嚴區域犯之為限,其犯罪當時該區域未經宣布戒嚴,自無該條例第十條後段之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軍人犯合於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由軍事機關審判者,以在戒嚴區域犯之為限,其犯罪當時該區域未經宣布戒嚴,自無該條例第十條後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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