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非字第 47 號
判例要旨
案件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又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然若其案件起訴在先,而其後再為不起訴處分者,揆諸該條款之文義,自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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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又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然若其案件起訴在先,而其後再為不起訴處分者,揆諸該條款之文義,自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