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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台上字第 4700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62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10、9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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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罪
判
決
書
所
憑
之
證
據
,
以
足
以
證
明
其
所
認
定
之
犯
罪
事
實
為
必
要
,
若
所
憑
之
證
據
與
待
證
事
實
不
相
符
合
,
即
屬
證
據
上
理
由
予
盾
之
違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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