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係將擄人勒贖與殺人兩個獨立之罪名相結合成一新罪名,而加重其刑罰,此種結合型態之犯罪,自較單一擄人勒贖之犯罪情節為重,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與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法定刑相同,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處斷。
79 年台上字第 476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9 年 11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續編(一)第 45、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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