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雖因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撤銷第一審判決,而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但原審係因第一審判決未依共同正犯論擬,誤以教唆犯處斷,顯係適用法條不當,將其撤銷改判,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