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雖因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撤銷第一審判決,而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但原審係因第一審判決未依共同正犯論擬,誤以教唆犯處斷,顯係適用法條不當,將其撤銷改判,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限制。
26 年渝上字第 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7 年 01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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