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年台上字第 48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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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年台上字第 486 號
判例要旨
刑事案件撤回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二審裁判前為之,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即不得撤回。上訴人於本院前次發回更審後,原審審理之日,以言詞請求撤回上訴,原審未予置理,而逕行裁判,並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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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撤回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二審裁判前為之,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即不得撤回。上訴人於本院前次發回更審後,原審審理之日,以言詞請求撤回上訴,原審未予置理,而逕行裁判,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