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497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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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4974 號
判例要旨
(一)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二) 禁法第二條所稱之刑法,在舊刑法有效時期,固指舊刑法而言,至舊刑法因刑法之施行而失效後,自應解為指現行刑法而言。本件第一審判決,對於罰金折易監禁及羈押折抵徒刑之標準,均依當時有效之舊刑法定之,原審裁判時,刑法業已施行,乃不依法改判,竟將被告之上訴駁回,其宣告緩刑,亦適用舊刑法,殊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