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年台上字第 5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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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被告之使用鑰匙,開啟房門入內行竊,既未毀壞,亦非踰越,顯與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情形不侔。被告又係白天行竊,非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則原判決依普通竊盜論擬,即難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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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使用鑰匙,開啟房門入內行竊,既未毀壞,亦非踰越,顯與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情形不侔。被告又係白天行竊,非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則原判決依普通竊盜論擬,即難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