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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抗字第 518 號

日期 72 年 09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 (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2 年台抗字第 51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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