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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5222 號

日期 73 年 10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06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8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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