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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上字第 529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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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5290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對於某店財物既未持有,自不能獨立構成侵占罪名,而其幫助有業務上特定關係之人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仍應成立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之從犯,不能科以通常侵占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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