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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558 號

日期 27 年 03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教唆他人偽證,雖有時為誣告他人犯罪之方法,然並非誣告罪之當然結果,或構成誣告罪要件之行為,上訴人在縣司法處誣告甲等略誘其媳,並唆使乙等到庭偽證以實其說,其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應與教唆他人偽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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