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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上字第 583 號

日期 67 年 03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強盜罪之既遂與否,以已未得財產為標準,上訴人既已取得被害人甲二百八十元、乙四百零二元、丙一千二百三十元、丁二百元、戊四百元、己一千四百元,其犯罪即已既遂,縱其喝令甲、乙、丙三人再交付手錶未曾得手,亦不過其取得之財物範圍有多寡而已,並不影響於犯罪之既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7 年台上字第 58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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