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6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5938 號

日期 71 年 09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其允許受不利益判決之被告得為上訴,乃在許其為自己之利益,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而設,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查原判決認上訴人之第一、二次竊盜行為與其後之八次竊盜行為(共竊盜十次)為連續犯,依法僅以一罪論處,對上訴人自屬有利;故若認其第一、二次之竊盜行為係各別起意,則為兩罪,應分別科處其刑後,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對上訴人自屬不利。茲上訴人主張其所犯此二次竊盜行為係分別起意,應併合處罰云云,自係為其自己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顯與被告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上訴制度本旨相違,其上訴自非合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71 年台上字第 5938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