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6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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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624 號
判例要旨
(一) 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被害人在第二審上訴中,縱有告姦之表示,仍非合法告訴,即非第二審法院所得受理裁判。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十一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係指其請求事項屬於訴之範圍 (例如起訴或上訴部分) 應由法院審理判決,而法院竟未為任何裁判者而言,並非當事人在訴訟上之一切主張,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