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告訴之程式)
- 1.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 2.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 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範告訴、告發程式:書面或口頭均可,口頭須製作筆錄,檢方發現告訴乃論之罪未告訴應主動訊問被害人。
Q · 報案時要怎麼提出告訴才有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告訴與告發都可以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用言詞提出時必須制作筆錄,這份筆錄就是啟動偵查的正式文件。關鍵在於: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筆錄上必須明確記載你「要提出告訴」的意思,否則檢察官可能因未經合法告訴而無法起訴。本條第二項另要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在偵查中發現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時,須主動訊問被害人是否告訴。
白話解讀
走進警察局要報案,結果被問一堆問題答不上來,最後連筆錄都寫得亂七八糟。或者更糟:你明明是被害人,但因為沒有正式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發現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告訴就不能起訴,案件直接被退回。這條規定的存在就是為了堵住這兩個坑。第一項告訴你:告訴和告發可以用書面也可以用口頭,對象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口頭的話必須做成筆錄,這份筆錄就是你啟動司法程序的正式文件。第二項更關鍵:如果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全部或部分是告訴乃論的罪,而被害人還沒有正式告訴,必須主動問被害人「你要不要告訴?」並記入筆錄。這個設計保護的是那些不懂法律的被害人,因為他們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另外「告訴」才能讓檢察官起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為告訴、告發的程式規範,明定二者得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者應制作筆錄,並得設置申告鈴便利言詞告訴;同時課予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義務,於偵查中發現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時,須在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訊問其是否告訴並記明筆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言詞須當場做成筆錄。
Q2告訴一定要用書面嗎?▾
不用。口頭告訴與書面效力相同,只要做成筆錄即可。
Q3告訴乃論的罪沒講要告訴會怎樣?▾
筆錄沒記載告訴意思,檢察官可能因未經告訴而不能起訴。
Q4什麼是申告鈴?▾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而設置的設施,本條第一項明文得設置。
Q5告訴和告發差在哪?▾
告訴是被害人等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發是任何人發現犯罪向偵查機關陳報。
Q6報案做的筆錄可以要求看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 41 條,告訴人有閱覽與請求更正筆錄的權利。
Q7檢察官會主動問我要不要告訴嗎?▾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時,本條第二項課予應主動訊問的強制義務。
Q8委任律師可以代為提出告訴嗎?▾
可以,依第 236 條之 1 得委任代理人提出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告訴 | 告發 |
|---|---|---|
| 提出主體 | 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 | 任何知有犯罪之人 |
| 是否啟動告訴乃論 | 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有告訴才能訴追 | 否,無法替代告訴乃論之告訴 |
| 時間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 6 個月(第 237 條) | 無告訴期間,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
| 提出方式 | 書狀或言詞,言詞須做筆錄 | 書狀或言詞,言詞須做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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