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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告訴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2.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3.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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