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告訴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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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II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III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freejason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73年台上4314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在法院審理中,縱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為合法告訴。如果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告訴。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欠缺訴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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