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43 條(筆錄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