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 條(筆錄之製作)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訊問、搜索、扣押、勘驗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無書記官在場時,得由執行公務之人員親自製作或指定其他在場公務員製作。
Q · 筆錄如果不是書記官寫的,這份筆錄還能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3條,原則上筆錄由書記官製作;無書記官時,得由執行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在場其他公務員製作。例外做的筆錄不會自動無效,但搭配第43條之1司法警察規定,若同一警察既問又記、又無錄音錄影,這份筆錄的證據能力會在審判中被嚴重質疑。
白話解讀
誰來寫筆錄這件事,法律管得比你想的嚴。原則上,訊問筆錄和搜索扣押筆錄必須由「書記官」製作,不是由問你話的那個檢察官或警察自己寫。問你話的人同時寫筆錄,等於球員兼裁判:他想讓你說什麼就記什麼,你根本沒有制衡的空間。書記官是獨立的第三方,他的工作就是忠實記錄。但現實中不是每次都有書記官在場,尤其是深夜的警局或偏鄉的派出所。所以本條開了一扇後門:沒有書記官時,執行公務的人員可以自己做或指定在場的其他公務人員做。這扇後門存在是為了實務需求,但也是筆錄爭議的高發地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3條為筆錄製作人分離原則之規範條文,要求訊問、搜索、扣押、勘驗筆錄原則由獨立書記官製作;於無書記官在場之例外情況下,得由執行公務之人員親自製作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製作,並由執行公務員於筆錄內簽名以擔保程序合法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誰可以寫筆錄?▾
原則上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無書記官時,得由執行訊問、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
Q2沒有書記官在場做的筆錄會無效嗎?▾
不會自動無效。本條明文允許例外,但搭配第43條之1,若是司法警察自問自記又無錄音錄影,證據能力會被嚴重挑戰。
Q3書記官簽名代表筆錄內容正確嗎?▾
不代表。簽名僅擔保製作程序,內容正確性需依第41條由受訊問人審核確認。
Q4如何質疑警詢筆錄的程序合法性?▾
檢查筆錄末頁簽名欄:訊問人與記錄人是否同一人、有無錄音錄影、製作人欄位是否完整。三者缺其一即可在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
Q5深夜警局沒書記官,警察邊問邊打字合法嗎?▾
本條允許無書記官時由公務員製作,但同一警察既問又記須搭配第43條之1的錄音錄影擔保,否則程序有瑕疵。
Q6辯護律師翻卷宗時看筆錄哪裡?▾
第一個看簽名欄:書記官是誰、執行公務員是誰、製作人有無分離。其次比對筆錄時間與訊問時間是否一致。
Q7公司內部調查訪談紀錄受第43條拘束嗎?▾
不受。但若日後進入刑事程序,法院會以本條的分工邏輯評估該紀錄可信度,調查者本人單獨製作的紀錄證據力會被質疑。
Q8搜索扣押現場沒書記官也適用嗎?▾
適用。第43條一體規範訊問、搜索、扣押、勘驗四種筆錄;緊急搜索常無書記官,得由執行員警指定其他在場公務員製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