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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42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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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搜索扣押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2. 2.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3. 3.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4. 4.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範搜索扣押勘驗應制作筆錄,扣押物須詳記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依法在場人應簽名蓋章。

Q · 扣押筆錄沒寫到的東西,可以主張警察沒拿嗎?

可以挑戰。筆錄不完備是證據排除常見突破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扣押物必須在筆錄詳記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清單上沒寫的,被告可主張該物未經合法扣押程序,要求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是否排除證據。實務上扣押清單記載瑕疵是辯護律師常用的突破口,因為它直接動搖證據鏈完整性。但要注意,主張時須有其他證據(自行拍攝照片、在場證人證詞)佐證警察確實有取走該物。

白話解讀

警察搜你家的時候,不是搜完拍拍屁股就走的。每一樣被拿走的東西,必須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或做成清單。幾月幾號、幾點幾分、在哪裡搜的、搜到什麼、扣了什麼,全部要寫。勘驗(到現場勘查蒐證)也一樣,可以拍照、畫圖,附在筆錄裡。然後,依法必須在場的人都要在筆錄上簽名。這些程序不是官僚作業,而是你事後挑戰搜索合法性的唯一依據。扣押物清單上少了一樣東西?那你怎麼證明警察拿走了它?筆錄上的時間跟搜索票上的時間不吻合?這可能就是搜索違法的證據。沒有筆錄,你的辯護等於少了一隻眼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為搜索、扣押、勘驗的筆錄製作義務條款,要求執行人員記載實施時間、處所及必要事項,扣押物須詳列名目或附目錄,勘驗得附圖畫照片,並由依法在場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條是日後爭執搜索合法性、扣押物範圍、證據能力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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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的時候可以自己拍照存證嗎?

法律沒有禁止你在自己的空間裡拍照。但如果搜索涉及偵查秘密,執行人員可能會要求你不要拍攝。實務上建議至少記下搜索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場人員、被拿走的物品外觀。這些紀錄在日後核對筆錄時非常有用。內行人提示:你自己拍的照片和官方筆錄的落差,往往是挑戰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突破口。

Q2扣押清單上的東西跟實際拿走的不一樣怎麼辦?

這就是本條存在的意義。如果你在簽名前發現不一致,當場要求更正。如果是簽名後才發現,你需要在審判中透過其他證據(你自己的照片、在場證人的證詞)來證明清單記載不實。法院如果認定扣押程序有重大瑕疵,相關證據可能被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內行人提示:扣押清單上的瑕疵是辯護律師最愛找的突破點之一,因為它直接動搖證據鏈的完整性。

Q3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會怎樣?

拒簽不會讓扣押變無效,但執行人員必須在筆錄附記拒簽事由(依本法搜索扣押筆錄製作通則)。實務上拒簽時最重要的是「同時口頭說明拒簽理由」(如「清單記載不實」「未獲核對機會」),並要求附記。事後可透過聲請扣押物發還、提證據排除聲請挑戰程序合法性。內行人提示:直接拒簽不附理由是浪費籌碼,附記異議事由才是日後辯護的彈藥。

Q4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搜索、扣押、勘驗應制作筆錄的義務條款,扣押物須詳記名目或附目錄,是日後挑戰搜索合法性的程序起點。

Q5搜索筆錄要記什麼?

實施年月日、時間、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實務上越具體越好,含搜索範圍、執行人員、在場人員。

Q6扣押筆錄跟扣押目錄差在哪?

扣押筆錄記載扣押經過,目錄是物品清單附於筆錄之後。本條允許二擇一或併用,但目錄通常更詳細具體。

Q7勘驗筆錄要怎麼做?

記載勘驗經過時間地點,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實務上鑑識照片是否附入筆錄常是證據力爭執重點。

Q8扣押物清單沒寫到的東西怎麼辦?

簽名前發現當場要求補正;簽名後發現須以其他證據(自行拍照、證人證詞)佐證該物存在,再向法院主張未經合法扣押。

Q9搜索時可以自己拍照嗎?

法律未禁止在自己空間內拍照,但涉及偵查秘密執行人員可能要求停止。實務上記下開始結束時間、在場人、物品外觀是日後核對筆錄的關鍵。

Q10搜索筆錄要怎麼簽?

簽名前逐項比對筆錄記載與實際扣押物,發現不符當場要求更正,無法更正則拒絕簽名並要求附記異議事由。

Q11勘驗照片要怎麼附在筆錄裡?

由執行人員拍攝後編號、註記拍攝時間地點,黏貼或裝訂於勘驗筆錄之後,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可檢視。

Q12搜索筆錄 vs 訊問筆錄差在哪?

搜索筆錄(§ 42)記載強制處分經過,訊問筆錄(§ 41)記載被告與證人陳述。前者證明程序合法,後者證明陳述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
規範對象搜索過程扣押物名目現場勘查蒐證
必載事項年月日時間處所物之名目或目錄附後勘驗經過得附圖畫照片
簽名義務人依法在場人依法在場人含受處分人依法在場人
違反法律效果可能違法搜索(§ 158-4 權衡)扣押物證據能力可挑戰勘驗結果證據力打折

搜索筆錄

規範對象
搜索過程
必載事項
年月日時間處所
簽名義務人
依法在場人
違反法律效果
可能違法搜索(§ 158-4 權衡)

扣押筆錄

規範對象
扣押物名目
必載事項
物之名目或目錄附後
簽名義務人
依法在場人含受處分人
違反法律效果
扣押物證據能力可挑戰

勘驗筆錄

規範對象
現場勘查蒐證
必載事項
勘驗經過得附圖畫照片
簽名義務人
依法在場人
違反法律效果
勘驗結果證據力打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 120(押収品目録の交付)+ § 222 準用 § 49(捜索差押え調書)
韓國형사소송법 § 49(검증조서)+ § 129(압수목록의 교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141(扣押清單)+ § 139(搜查筆錄)
德國StPO § 107(Verzeichnis der beschlagnahmten Gegenstände)+ § 105 i.V.m. § 168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procès-verbal de perquisition et inventaire des saisies)
美國Fed. R. Crim. P. 41(f)(inventory and receipt for property tak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0231129 制定)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0560113 全文修正)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扣押物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0231129 制定)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0560113 全文修正)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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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扣押應於筆錄內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