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 條(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制作)
- 1.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 2.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 3.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4.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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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範搜索扣押勘驗應制作筆錄,扣押物須詳記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依法在場人應簽名蓋章。
Q · 扣押筆錄沒寫到的東西,可以主張警察沒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扣押物必須在筆錄詳記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清單上沒寫的,被告可主張該物未經合法扣押程序,要求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是否排除證據。實務上扣押清單記載瑕疵是辯護律師常用的突破口,因為它直接動搖證據鏈完整性。但要注意,主張時須有其他證據(自行拍攝照片、在場證人證詞)佐證警察確實有取走該物。
白話解讀
警察搜你家的時候,不是搜完拍拍屁股就走的。每一樣被拿走的東西,必須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或做成清單。幾月幾號、幾點幾分、在哪裡搜的、搜到什麼、扣了什麼,全部要寫。勘驗(到現場勘查蒐證)也一樣,可以拍照、畫圖,附在筆錄裡。然後,依法必須在場的人都要在筆錄上簽名。這些程序不是官僚作業,而是你事後挑戰搜索合法性的唯一依據。扣押物清單上少了一樣東西?那你怎麼證明警察拿走了它?筆錄上的時間跟搜索票上的時間不吻合?這可能就是搜索違法的證據。沒有筆錄,你的辯護等於少了一隻眼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為搜索、扣押、勘驗的筆錄製作義務條款,要求執行人員記載實施時間、處所及必要事項,扣押物須詳列名目或附目錄,勘驗得附圖畫照片,並由依法在場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條是日後爭執搜索合法性、扣押物範圍、證據能力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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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的時候可以自己拍照存證嗎?▾
法律沒有禁止你在自己的空間裡拍照。但如果搜索涉及偵查秘密,執行人員可能會要求你不要拍攝。實務上建議至少記下搜索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場人員、被拿走的物品外觀。這些紀錄在日後核對筆錄時非常有用。內行人提示:你自己拍的照片和官方筆錄的落差,往往是挑戰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突破口。
Q2扣押清單上的東西跟實際拿走的不一樣怎麼辦?▾
這就是本條存在的意義。如果你在簽名前發現不一致,當場要求更正。如果是簽名後才發現,你需要在審判中透過其他證據(你自己的照片、在場證人的證詞)來證明清單記載不實。法院如果認定扣押程序有重大瑕疵,相關證據可能被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內行人提示:扣押清單上的瑕疵是辯護律師最愛找的突破點之一,因為它直接動搖證據鏈的完整性。
Q3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會怎樣?▾
拒簽不會讓扣押變無效,但執行人員必須在筆錄附記拒簽事由(依本法搜索扣押筆錄製作通則)。實務上拒簽時最重要的是「同時口頭說明拒簽理由」(如「清單記載不實」「未獲核對機會」),並要求附記。事後可透過聲請扣押物發還、提證據排除聲請挑戰程序合法性。內行人提示:直接拒簽不附理由是浪費籌碼,附記異議事由才是日後辯護的彈藥。
Q4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搜索、扣押、勘驗應制作筆錄的義務條款,扣押物須詳記名目或附目錄,是日後挑戰搜索合法性的程序起點。
Q5搜索筆錄要記什麼?▾
實施年月日、時間、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實務上越具體越好,含搜索範圍、執行人員、在場人員。
Q6扣押筆錄跟扣押目錄差在哪?▾
扣押筆錄記載扣押經過,目錄是物品清單附於筆錄之後。本條允許二擇一或併用,但目錄通常更詳細具體。
Q7勘驗筆錄要怎麼做?▾
記載勘驗經過時間地點,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實務上鑑識照片是否附入筆錄常是證據力爭執重點。
Q8扣押物清單沒寫到的東西怎麼辦?▾
簽名前發現當場要求補正;簽名後發現須以其他證據(自行拍照、證人證詞)佐證該物存在,再向法院主張未經合法扣押。
Q9搜索時可以自己拍照嗎?▾
法律未禁止在自己空間內拍照,但涉及偵查秘密執行人員可能要求停止。實務上記下開始結束時間、在場人、物品外觀是日後核對筆錄的關鍵。
Q10搜索筆錄要怎麼簽?▾
簽名前逐項比對筆錄記載與實際扣押物,發現不符當場要求更正,無法更正則拒絕簽名並要求附記異議事由。
Q11勘驗照片要怎麼附在筆錄裡?▾
由執行人員拍攝後編號、註記拍攝時間地點,黏貼或裝訂於勘驗筆錄之後,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可檢視。
Q12搜索筆錄 vs 訊問筆錄差在哪?▾
搜索筆錄(§ 42)記載強制處分經過,訊問筆錄(§ 41)記載被告與證人陳述。前者證明程序合法,後者證明陳述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搜索筆錄 | 扣押筆錄 | 勘驗筆錄 |
|---|---|---|---|
| 規範對象 | 搜索過程 | 扣押物名目 | 現場勘查蒐證 |
| 必載事項 | 年月日時間處所 | 物之名目或目錄附後 | 勘驗經過得附圖畫照片 |
| 簽名義務人 | 依法在場人 | 依法在場人含受處分人 | 依法在場人 |
| 違反法律效果 | 可能違法搜索(§ 158-4 權衡) | 扣押物證據能力可挑戰 | 勘驗結果證據力打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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