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詢問、搜索、扣押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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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8480
3 years ago
違反⋯158-4權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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