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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詢問、搜索、扣押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2.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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