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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3 條(請求之程序)

  1. 1.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2. 2.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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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屬請求乃論,須外國政府經外交部、法務部轉令檢察官,偵查才能啟動。

Q · 在台灣燒外國國旗,警察可以直接抓去辦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3條,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屬「請求乃論」之罪,追訴的鑰匙不在被害人也不在檢察官手中,而握在外國政府。該國政府須循外交管道向外交部提出請求,外交部長再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法務部長)令知該管檢察官,偵查程序才會啟動。國內一般民眾不能就此罪直接到地檢署告訴或告發。

白話解讀

刑法裡有極少數的罪,不是被害人告訴才追訴,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告發,而是要由外國政府正式提出「請求」,台灣的檢察官才能動。這就是「請求乃論」之罪。目前刑法上屬於請求乃論的罪,主要是第118條的侮辱外國旗章罪(第116條妨害友邦元首罪已在民國108年刪除)。這類犯罪的追訴程序跟一般案件完全不同:外國政府的請求要先送到外交部,外交部長函請法務部長(條文稱「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法務部長再令知管轄地檢署的檢察官。三層轉手,從國際外交桌走到國內偵查桌。第二項規定外國政府的請求準用第238條(撤回)和第239條(對共犯效力)。意思是:外國政府提了請求之後也可以撤回,撤回效力及於共犯。整個機制的運作邏輯是把犯罪追訴的啟動權交給被冒犯的國家,台灣檢察官是執行者而非發動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為「請求乃論之罪」之程序規範,規定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第116條已於2019年刪除)須由外國政府之請求,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始得開啟偵查,並準用撤回告訴與對共犯效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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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116條不是已經刪掉了嗎?那這條還有用嗎?

刑法第116條(妨害友邦元首罪)確實在2019年刪除,但本條同時引用的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仍然有效,所以本條並未空轉,只是適用範圍縮小。實務上遭外國政府正式請求追訴的案例極為罕見,但制度通道仍存在。

Q2在台灣燒美國國旗真的會被追訴嗎?

理論上可能,實務上極不可能。美國政府須正式透過外交管道向台灣提出請求(台美無正式邦交,程序更複雜),且須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118條的「侮辱」要件,審判中還可能援引言論自由保障。台灣司法史上幾乎無實際成案紀錄。

Q3刑事訴訟法第243條是什麼?

規範請求乃論之罪的追訴程序,外國政府的請求要經外交部長函請法務部長令知檢察官,偵查才能啟動。

Q4什麼叫請求乃論之罪?

須由特定主體(此處為外國政府)提出請求,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與被害人提出的告訴乃論不同。

Q5「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是指誰?

現制指法務部長。外交部長函請法務部長,再由法務部長令知該管地檢署檢察官。

Q6目前哪些罪是請求乃論?

主要是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同條原引用的第116條妨害友邦元首罪已於2019年刪除。

Q7外國政府要怎麼請求台灣追訴?

循外交管道向外交部提出請求 → 外交部長函請法務部長 → 法務部長令知該管檢察官 → 檢察官偵查。

Q8外國政府的請求可以撤回嗎?怎麼撤?

可以,準用第238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效力依第239條及於共犯。

Q9侮辱外國旗章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刑法第118條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為20年,無告訴乃論的六個月限制。

Q10被告該怎麼確認程序是否合法?

確認外交部→法務部→檢察官三層轉手是否走完;程序要件是起訴合法性前提,有瑕疵可作抗辯。

Q11請求乃論 vs 告訴乃論差在哪?

請求乃論由外國政府循外交管道發動、無六個月限制;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提出、知悉後六個月內。

Q12請求乃論 vs 公訴差在哪?

公訴由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請求乃論須外國政府先請求,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請求乃論(§243)告訴乃論公訴
發動主體外國政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依職權
啟動管道外交部→法務部→檢察官三層轉手向檢警直接告訴檢察官主動偵查
期間限制無六個月限制,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知悉後六個月(§237)追訴權時效
可否撤回可,準用§238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238)原則不可,僅得撤回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法第92条第2項(外国国章損壊罪は外国政府の請求を待って論ずる)
🇰🇷 韓國형법 제110조(외국국기·국장 모독죄는 외국정부의 명시한 의사에 반하여 공소제기 불가 — 反意思不罰型,與請求乃論互為鏡像)
🇩🇪 德國StGB § 104a(Voraussetzungen der Strafverfolgung — 須有外國政府之 Strafverlangen 始得追訴第102至104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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