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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43 條(請求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2.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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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II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請求之撤回)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未準用237 所以請求無期間限制
k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