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義務告發)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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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負有強制告發義務,與第240條一般人的權利告發不同。
Q · 公務員上班時發現犯罪線索,可以裝作沒看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這是強制義務而非選擇。關鍵限定是「因執行職務」——下班時間在路上目擊的犯罪不在本條範圍,但仍可依第240條以一般人身分權利告發。不告發本身刑訴法無直接罰則,但可能構成廢弛職務的行政懲戒,特別法(如兒少法、家暴法)另有24小時通報義務與罰鍰。
白話解讀
前一條說「任何人都可以告發」,這一條把「可以」換成了「必須」,而且只針對一群人:公務員。老師在學校發現學生身上有不明傷痕、社工訪視時撞見疑似虐待、消防員進入火場發現縱火痕跡、稅務稽查員看到帳冊有偽造跡象,這些情境裡的公務員不能選擇沈默。「應」這個字在法律上是強制規定。你身為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知道有犯罪嫌疑,告發是你的法定義務,不是你的個人選擇。不告發會怎樣?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不一定適用,但如果你的不作為導致犯罪繼續或被害人受到更大傷害,廢弛職務的行政責任跑不掉,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其他刑事責任。這條法律的訊息很直白:你拿了納稅人的薪水,你沒有「假裝沒看到」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為義務告發規定,課予公務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犯罪嫌疑時的強制告發義務。其與第240條的權利告發相對,將「得告發」對特定身分提升為「應告發」,使行政體系成為犯罪偵查資訊網絡的法定協力者,體現國家訴追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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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不告發會被怎樣?▾
刑訴法本身無直接罰則,但可能構成廢弛職務的行政懲戒;特別法另有罰鍰,未依兒少法通報可罰6000至60000元。
Q2下班時間看到犯罪也要告發嗎?▾
本條限「因執行職務」知悉,下班目擊不在義務範圍,但仍可依第240條以一般人身分權利告發。
Q3刑訴法241條和240條差在哪?▾
240條對所有人是「得告發」(權利),241條對公務員是「應告發」(義務),差一個字法律效果天壤之別。
Q4老師發現學生受虐要報案嗎?▾
公立學校老師是公務員,須依241條告發;無論公私立,兒少法第53條另課24小時通報義務。
Q5告發對象是誰?▾
依第242條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告發;只在機關內部向主管通報不等於履行刑事告發義務。
Q6什麼程度才算「知有犯罪嫌疑」?▾
不需達確信或有罪心證,只要依職務所見已有合理懷疑即足;拿不準時先告發較安全。
Q7不是我管轄的犯罪也要告發嗎?▾
本條未限定轄區,只要「因執行職務」知悉即有義務,警察跨轄看到犯罪不能以「不是我的轄區」推託。
Q8被公務員依法告發能反告誣告嗎?▾
公務員依法告發不構成誣告,不能反告該公務員;當事人應在偵查中提出反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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