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10008673 號
要旨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所塗銷之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除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但書規定之卷宗外,均予塗銷。又該紀錄及資料亦不得無故提供
主旨
有關 貴署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101 年 3 月 26 日警署刑紋字第 1010001535 號函。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 83 條之 1 關於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少年受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人格之發展,先予敘明。至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係指保存機關依其主管業務就同條第一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包含保存機關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案件所編纂之卷宗。是除符合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予塗銷,依本法第 83 條之 1 第 3項規定,亦不得無故提供。
三、上揭資料如發生塗銷或提供之爭議時,是否有本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之適用,即屬具體個案認定之問題,應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而為判斷。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 函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警署刑紋字第 1010001535 號函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八十三條之一適用疑義,敬請惠予釋示,以利依循,請 察照。
說明
一、本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維護社會治安,擔負刑案偵處與犯罪預防之職責,其中包括辦理犯罪嫌疑人(含少年犯)之指紋採取、管理,及少年指紋與刑案資料之塗銷作業。然鑑於犯罪嫌疑人有逐年年輕化之趨勢,且常有犯罪集團之主嫌僱用或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之情事,因此少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局掌管全國性前科犯之指紋及刑案證物鑑定、比對業務、提供科學證據,對犯罪案件之偵查、審判皆頗有貢獻。而日常作業中,遇有送鑑刑案現場指紋與檔存指紋比對相符時,均依規定製作鑑定書通知原送鑑單位辦理。惟對於尚未塗銷之少年前科紀錄,得否作為刑事業務之運用,因相關法令認知落差,一直存有疑慮,亟待釐清,說明如下:
(一)依據少事法規定,刑事局必須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塗銷檔存之少年指紋及其他刑案資料,以符合法定要求。惟對於尚未接獲塗銷通知之少年指紋,是否可運用於案件比對(即與犯罪現場採獲之指紋相互比對),並揭示於鑑定書上?
(二)本署依據前述規定辦理少年前科資料塗銷案件,除接獲少年法院通知予以塗銷外,另依基隆等地方法院之授權,分別對民國 69-90年期問以前之少年保護(含執行)、刑事等案件得逕予塗銷(如附件)。惟在未接獲塗銷通知及非塗銷授權前之少年刑案資料,可否運用於刑事偵查?
正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副本
刑事警察局(紀錄科、指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