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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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凡知有犯罪嫌疑者,均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無須為被害人,亦無須提出證據。
Q · 不是被害人,可以報案告發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不問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不必是被害人,也不必先準備證據。這與限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提起、且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的「告訴」不同;告發一旦啟動偵查,由檢察官主導,沒有撤回機制。
白話解讀
台灣的刑事司法系統裡有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按鈕:你不需要是被害人,不需要有證據,甚至不需要確定犯罪成立,只要你「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這個按鈕叫做「權利告發」。注意用字:是「得」不是「應」,你有權利,但沒有義務。跟「告訴」不同,告訴是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才能提的,而且告訴乃論的罪撤回就沒了。告發不一樣,任何人都能發動,而且一旦告發,偵查啟動後由檢察官接手,你沒有撤回的問題。鄰居深夜傳來孩子的慘叫、同事做假帳你剛好撞見、路上看到有人被打,你通通可以告發。法律把「任何人」放進犯罪偵查的啟動機制裡,這不是鼓勵你多管閒事,而是整個制度設計的一環:犯罪偵查不能只靠被害人自己站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範「權利告發」,指任何人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即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無身分限制、無證據門檻;其性質為權利而非義務(條文用「得」),與限被害人提起、告訴乃論可撤回的「告訴」明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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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發是什麼?▾
任何人知道有犯罪嫌疑,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報告以啟動偵查的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不限被害人。
Q2告發跟告訴差在哪?▾
告訴限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告發任何人都能提,啟動後由檢察官主導、無撤回機制。
Q3報案一定要有證據嗎?▾
不用。告發只需「知有犯罪嫌疑」,蒐證是檢警的工作;提供越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偵查方向越明確。
Q4匿名告發有效嗎?▾
有效。法律未要求具名,匿名書面寄地檢署仍須評估是否分案,但實務處理優先級通常低於具名。
Q5告發錯了會被誣告嗎?▾
善意誤判不會。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要求「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
Q6告發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不能。告發不同於告訴乃論之撤回,偵查啟動後由檢察官依職權進行。
Q7怎麼告發犯罪?▾
口頭或書面皆可,向最近派出所、司法警察官或地檢署提出,說明知悉的犯罪事實與線索。
Q8告發後我要做什麼?▾
可能被傳喚作證;偵查結果會通知告發人,但告發人對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限告訴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告發(§240) | 告訴(§232) | 自首(§244) |
|---|---|---|---|
| 提起資格 | 任何人 | 被害人及特定關係人 | 犯罪行為人本人 |
| 證據門檻 | 知有犯罪嫌疑即可 | 知有犯罪嫌疑即可 | 對未發覺之罪自承 |
| 可否撤回 | 無撤回機制 | 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 | 不適用 |
| 對不起訴再議 | 不得聲請(§256) | 得聲請再議 | 不適用 |
| 法律效果 | 啟動偵查 | 啟動偵查/滿足訴追條件 | 啟動偵查+得減刑(刑§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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