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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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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凡知有犯罪嫌疑者,均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無須為被害人,亦無須提出證據。

Q · 不是被害人,可以報案告發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不問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不必是被害人,也不必先準備證據。這與限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提起、且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的「告訴」不同;告發一旦啟動偵查,由檢察官主導,沒有撤回機制。

白話解讀

台灣的刑事司法系統裡有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按鈕:你不需要是被害人,不需要有證據,甚至不需要確定犯罪成立,只要你「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這個按鈕叫做「權利告發」。注意用字:是「得」不是「應」,你有權利,但沒有義務。跟「告訴」不同,告訴是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才能提的,而且告訴乃論的罪撤回就沒了。告發不一樣,任何人都能發動,而且一旦告發,偵查啟動後由檢察官接手,你沒有撤回的問題。鄰居深夜傳來孩子的慘叫、同事做假帳你剛好撞見、路上看到有人被打,你通通可以告發。法律把「任何人」放進犯罪偵查的啟動機制裡,這不是鼓勵你多管閒事,而是整個制度設計的一環:犯罪偵查不能只靠被害人自己站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範「權利告發」,指任何人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即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無身分限制、無證據門檻;其性質為權利而非義務(條文用「得」),與限被害人提起、告訴乃論可撤回的「告訴」明確區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發是什麼?

任何人知道有犯罪嫌疑,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報告以啟動偵查的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不限被害人。

Q2告發跟告訴差在哪?

告訴限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告發任何人都能提,啟動後由檢察官主導、無撤回機制。

Q3報案一定要有證據嗎?

不用。告發只需「知有犯罪嫌疑」,蒐證是檢警的工作;提供越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偵查方向越明確。

Q4匿名告發有效嗎?

有效。法律未要求具名,匿名書面寄地檢署仍須評估是否分案,但實務處理優先級通常低於具名。

Q5告發錯了會被誣告嗎?

善意誤判不會。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要求「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

Q6告發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不能。告發不同於告訴乃論之撤回,偵查啟動後由檢察官依職權進行。

Q7怎麼告發犯罪?

口頭或書面皆可,向最近派出所、司法警察官或地檢署提出,說明知悉的犯罪事實與線索。

Q8告發後我要做什麼?

可能被傳喚作證;偵查結果會通知告發人,但告發人對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限告訴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告發(§240)告訴(§232)自首(§244)
提起資格任何人被害人及特定關係人犯罪行為人本人
證據門檻知有犯罪嫌疑即可知有犯罪嫌疑即可對未發覺之罪自承
可否撤回無撤回機制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不適用
對不起訴再議不得聲請(§256)得聲請再議不適用
法律效果啟動偵查啟動偵查/滿足訴追條件啟動偵查+得減刑(刑§6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9条第1項(何人でも、犯罪があると思料するときは、告発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4조 제1항(고발)— 누구든지 범죄가 있다고 사료하는 때에는 고발할 수 있다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德國StPO § 158 Abs. 1(Strafanzeige:jedermann kann eine Strafanzeige erstatten)
🇺🇸 美國無單一對應法典條文;美國為普通法系,向警方報案屬非正式程序,部分州設有特定通報義務法(mandatory reporting),但無「任何人得告發」之統一成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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