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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8 期 74-76 頁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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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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