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8 期 74-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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