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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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