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司法判例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司法判例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7 卷 8 期 74-76 頁
...顯示完整資料來源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實務見解
被
害
人
乃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
本
質
上
屬
於
證
人
,
其
陳
述
被
害
經
過
,
亦
應
依
人
證
之
法
定
偵
查
、
審
判
程
序
具
結
,
方
得
作
為
證
據
。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