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
Q · 證人在法庭上沒宣誓就作證,那段證詞還能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權衡空間。即使該證詞內容客觀真實,法官也不能用來判斷有罪或無罪。實務上發現具結瑕疵應立即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證言不是隨便一個人站上去說話就算數的。法律要求證人和鑑定人在作證前要「具結」,也就是宣誓自己說的是實話,如果說謊要接受偽證罪處罰。這個宣誓程序看起來像古老的儀式,但它的法律效果是致命的:沒有具結的證言,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法官不能用它來判你有罪或無罪。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權衡空間。跟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不同,這是一條絕對排除規則。實務上這會出問題的場景比你想的多:依法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例如被告的配偶、某些近親),如果法官搞錯程序讓他們具了結,那個具結可能無效;反過來,應該具結的證人如果法官忘了讓他宣誓,證詞直接作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為證據能力絕對排除規則,規範證人與鑑定人依法應具結卻未具結時,其證言或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本條於 2003 年證據法則大修法新增,與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形成對比,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嚴格的證據排除條款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具結?▾
證人在法庭上宣誓據實陳述的書面程序,宣誓後說謊構成偽證罪。
Q2未具結的證言一定不能用嗎?▾
依刑訴 158-3 絕對不能用,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權衡空間。
Q3怎麼確認證人有沒有具結?▾
翻證人筆錄的具結書頁面,看簽名與日期,沒簽就是程序瑕疵。
Q4證人配偶作證時要具結嗎?▾
配偶有拒絕證言權(刑訴 180),法官須先告知,行使拒絕則免作證。
Q5鑑定人沒具結,鑑定報告還能用嗎?▾
依本條,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內容對錯不影響。
Q6158-3 跟 158-4 差在哪?▾
158-3 絕對排除,158-4 權衡法則。法官對 158-3 沒有裁量空間。
Q7民事訴訟證人沒具結也排除嗎?▾
不是,民事採自由心證,未具結證言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
Q8已判決確定後發現具結瑕疵怎麼辦?▾
可依刑訴 420 條再審事由聲請,但門檻高需符合法定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rule | scope | discretion | outcome |
|---|---|---|---|---|
| 刑事訴訟法 158-3 | 絕對排除 | 證人/鑑定人應具結而未具結 | 無 | 證言/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 |
| 刑事訴訟法 158-4 | 權衡法則 | 違法取得之其他證據 | 法官審酌人權與真實發現權衡 | 個案決定排除或採用 |
| 民事訴訟法未具結 | 自由心證 | 民事證人未具結 | 法官完全裁量 | 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