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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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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

Q · 證人在法庭上沒宣誓就作證,那段證詞還能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權衡空間。即使該證詞內容客觀真實,法官也不能用來判斷有罪或無罪。實務上發現具結瑕疵應立即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證言不是隨便一個人站上去說話就算數的。法律要求證人和鑑定人在作證前要「具結」,也就是宣誓自己說的是實話,如果說謊要接受偽證罪處罰。這個宣誓程序看起來像古老的儀式,但它的法律效果是致命的:沒有具結的證言,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法官不能用它來判你有罪或無罪。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權衡空間。跟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不同,這是一條絕對排除規則。實務上這會出問題的場景比你想的多:依法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例如被告的配偶、某些近親),如果法官搞錯程序讓他們具了結,那個具結可能無效;反過來,應該具結的證人如果法官忘了讓他宣誓,證詞直接作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為證據能力絕對排除規則,規範證人與鑑定人依法應具結卻未具結時,其證言或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本條於 2003 年證據法則大修法新增,與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形成對比,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嚴格的證據排除條款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具結?

證人在法庭上宣誓據實陳述的書面程序,宣誓後說謊構成偽證罪。

Q2未具結的證言一定不能用嗎?

依刑訴 158-3 絕對不能用,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權衡空間。

Q3怎麼確認證人有沒有具結?

翻證人筆錄的具結書頁面,看簽名與日期,沒簽就是程序瑕疵。

Q4證人配偶作證時要具結嗎?

配偶有拒絕證言權(刑訴 180),法官須先告知,行使拒絕則免作證。

Q5鑑定人沒具結,鑑定報告還能用嗎?

依本條,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內容對錯不影響。

Q6158-3 跟 158-4 差在哪?

158-3 絕對排除,158-4 權衡法則。法官對 158-3 沒有裁量空間。

Q7民事訴訟證人沒具結也排除嗎?

不是,民事採自由心證,未具結證言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

Q8已判決確定後發現具結瑕疵怎麼辦?

可依刑訴 420 條再審事由聲請,但門檻高需符合法定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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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158-3絕對排除證人/鑑定人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 158-4權衡法則違法取得之其他證據法官審酌人權與真實發現權衡個案決定排除或採用
民事訴訟法未具結自由心證民事證人未具結法官完全裁量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4条・第155条(証人尋問における宣誓義務)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7조-제158조(선서)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93条(证人作证规则)
🇩🇪 德國StPO § 59-66(Vereidigung der Zeugen und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46(serment du témoi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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