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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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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

Q · 證人在法庭上沒宣誓就作證,那段證詞還能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本條為絕對排除規則,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權衡空間。即使該證詞內容客觀真實,法官也不能用來判斷有罪或無罪。實務上發現具結瑕疵應立即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證言不是隨便一個人站上去說話就算數的。法律要求證人和鑑定人在作證前要「具結」,也就是宣誓自己說的是實話,如果說謊要接受偽證罪處罰。這個宣誓程序看起來像古老的儀式,但它的法律效果是致命的:沒有具結的證言,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法官不能用它來判你有罪或無罪。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權衡空間。跟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不同,這是一條絕對排除規則。實務上這會出問題的場景比你想的多:依法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例如被告的配偶、某些近親),如果法官搞錯程序讓他們具了結,那個具結可能無效;反過來,應該具結的證人如果法官忘了讓他宣誓,證詞直接作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為證據能力絕對排除規則,規範證人與鑑定人依法應具結卻未具結時,其證言或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本條於 2003 年證據法則大修法新增,與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形成對比,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嚴格的證據排除條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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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具結?為什麼沒具結證言就不能用?

具結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宣誓自己會據實陳述的程序,宣誓後如果說謊就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7年)。這個嚴厲的法律後果是證言可信度的擔保。沒有這個擔保,證言的品質就沒有制度性保障。內行人提示:具結不是口頭說「我願意」就好,是要簽一份具結書。如果筆錄中找不到具結書或具結紀錄,那就是本條排除的起點。

Q2所有證人都需要具結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了幾種不得令其具結的情形:未滿16歲的人、因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的人。另外第181條規定的有拒絕證言權的證人(如近親),如果行使拒絕權就不用作證也不用具結。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應該告知拒絕權但沒告知」的情形。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被傳作證時,法官必須先告知可以拒絕。如果沒告知就直接讓他具結作證,這個程序瑕疵可能導致證言被排除。

Q3什麼是具結?

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宣誓據實陳述的書面程序,宣誓後說謊構成偽證罪(刑法 168,最重 7 年)。具結書要簽名,不是口頭說我願意就好。

Q4刑訴 158-3 是什麼?

證據能力絕對排除規則,證人或鑑定人應具結而未具結時,其證言或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法官不得採用。

Q5證據能力跟證明力差在哪?

證據能力是「資格問題」(有沒有資格被法官用)、證明力是「可信度問題」(有多可信)。沒具結沒資格,內容多真實都不能用。

Q6什麼人不得令具結?

依刑訴 186 條,未滿 16 歲者、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具結。誤令具結的證言效力有瑕疵。

Q7怎麼確認證人有沒有具結?

翻證人筆錄的具結書頁面,確認證人簽名、日期、具結書文字完整。沒簽就是程序瑕疵起點。

Q8發現具結瑕疵怎麼主張?

審判中即時依刑訴 167-1 聲明異議,並於 24 小時內遞交書面準備狀,引用 158-3 與最高法院 34 年上字 824 號判例。

Q9已確定判決發現具結瑕疵怎麼辦?

可依刑訴 420 條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但門檻高需符合法定要件,需具體新事證或新證據。

Q10怎麼判斷法官有沒有告知拒絕證言權?

查筆錄開頭的權利告知段落。被告配偶、直系血親作證時,法官須先依刑訴 185 條告知,未告知是程序瑕疵。

Q11158-3 vs 158-4 差在哪?

158-3 絕對排除,無但書無例外無權衡;158-4 權衡法則,法官審酌人權與真實發現平衡。158-3 法官無裁量空間。

Q12刑事 vs 民事 未具結效力差在哪?

刑事 158-3 絕對排除證據能力,民事採自由心證未具結證言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同一程序瑕疵,後果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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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158-3絕對排除證人/鑑定人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鑑定意見直接喪失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 158-4權衡法則違法取得之其他證據法官審酌人權與真實發現權衡個案決定排除或採用
民事訴訟法未具結自由心證民事證人未具結法官完全裁量證明力降低但仍可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4条・第155条(証人尋問における宣誓義務)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7조-제158조(선서)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93条(证人作证规则)
🇩🇪 德國StPO § 59-66(Vereidigung der Zeugen und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46(serment du témoi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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