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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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van08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法排斥159-5適用,即未經具結之瑕疵,不因嗣後同意傳聞而治癒。
st900485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未經具結之證言不符158-3故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6
證人應命具結。但①未滿16歲② 因精神障礙至不解其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命具結。
jjcchi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通說認為此情形只適用於審判
louis8825
6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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