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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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規定,違反夜間訊問禁令或未告知沉默權、律師權所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非惡意且自由意志者除外。
Q · 凌晨三點警察問話做的筆錄,法院還能當證據嗎?
原則不行,違法夜訊自白排除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一項,警察或檢察官違反第 100 條之 3 夜間訊問禁令(晚 11 點到早 8 點),或違反第 93 條之 1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等候律師、健康因素等)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設有但書:若能證明違反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法院可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警察未告知沉默權與律師到場權的情況。
深度解讀
凌晨三點,你被帶進偵訊室。你已經累到眼皮都撐不開,警察還在問話。你說了一些不利於自己的話。三個月後在法庭上,你翻供說那些話是在你精神崩潰時說的。檢察官把筆錄拿出來,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你的自白。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時刻設計的。第93條之1規定了「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能訊問(例如等候律師到場、身體不適等),第100條之3禁止夜間訊問(晚上11點到早上8點)。如果警察或檢察官在這些禁止時段硬問你,你說的話原則上不能當證據。但這不是絕對排除:如果能證明違規不是故意刁難(「非出於惡意」),而且你的自白確實是自願的,法官可以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另一個場景:警察沒有告訴你可以保持沉默、沒有告訴你可以請律師,在這種狀況下取得的口供,同樣適用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自白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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