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 1.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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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規定,違反夜間訊問禁令或未告知沉默權、律師權所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非惡意且自由意志者除外。
Q · 凌晨三點警察問話做的筆錄,法院還能當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一項,警察或檢察官違反第 100 條之 3 夜間訊問禁令(晚 11 點到早 8 點),或違反第 93 條之 1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等候律師、健康因素等)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設有但書:若能證明違反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法院可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警察未告知沉默權與律師到場權的情況。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被帶進偵訊室。你已經累到眼皮都撐不開,警察還在問話。你說了一些不利於自己的話。三個月後在法庭上,你翻供說那些話是在你精神崩潰時說的。檢察官把筆錄拿出來,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你的自白。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時刻設計的。第93條之1規定了「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能訊問(例如等候律師到場、身體不適等),第100條之3禁止夜間訊問(晚上11點到早上8點)。如果警察或檢察官在這些禁止時段硬問你,你說的話原則上不能當證據。但這不是絕對排除:如果能證明違規不是故意刁難(「非出於惡意」),而且你的自白確實是自願的,法官可以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另一個場景:警察沒有告訴你可以保持沉默、沒有告訴你可以請律師,在這種狀況下取得的口供,同樣適用排除規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為違法自白排除規則,規範偵查機關於夜間訊問禁令期間、法定障礙事由期間,或未告知被告沉默權與律師到場權時取得的自白與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但設有「非出於惡意」加「自由意志」雙重例外要件作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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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半夜問話的筆錄一定不算數嗎?▾
原則不算,但有「非惡意+自由意志」但書例外。
Q2什麼叫法定障礙事由?▾
等候律師到場、被告身體不適、夜間等不能訊問的法定情形(第 93 條之 1)。
Q3警察沒告訴我可以請律師,筆錄能排除嗎?▾
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排除規則,可主張排除但同樣有但書。
Q4自白被排除後案子就贏了嗎?▾
不一定。物證、證人證詞等其他證據仍有效。
Q5夜間訊問禁令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
晚上 11 點到早上 8 點(第 100 條之 3)。
Q6怎麼證明警察是「惡意」違反?▾
看是否有正當理由、是否事先告知、錄影中對方是否表現出疲勞或被迫。
Q7證據排除主張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出,越早越有利,上訴審仍可主張。
Q8158 條之 2 跟 158 條之 4 差在哪?▾
158-2 是針對特定違法(夜訊+權利告知)的原則排除,158-4 是其他違法蒐證的權衡法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58_2 | art_158_4 |
|---|---|---|
| 適用情境 | 違反夜間訊問禁令、法定障礙事由期間訊問、未告知沉默權與律師權 | 其他違法蒐證行為(如違法搜索扣押、違法監聽) |
| 排除模式 | 原則排除+雙要件但書例外 | 權衡法則:審酌違法程度、被告權益、公益等綜合判斷 |
| 舉證責任 | 被告主張違法事實,檢方反證但書要件 | 法院依職權權衡,被告須證明違法事實 |
| 適用客體 | 限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白與不利陳述 | 所有違法取得之證據(物證、書證、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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