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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1. 1.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犯罪嫌疑人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2.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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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規定,違反夜間訊問禁令或未告知沉默權、律師權所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非惡意且自由意志者除外。

Q · 凌晨三點警察問話做的筆錄,法院還能當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一項,警察或檢察官違反第 100 條之 3 夜間訊問禁令(晚 11 點到早 8 點),或違反第 93 條之 1 法定障礙事由期間(等候律師、健康因素等)取得的被告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設有但書:若能證明違反非出於惡意,且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法院可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警察未告知沉默權與律師到場權的情況。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被帶進偵訊室。你已經累到眼皮都撐不開,警察還在問話。你說了一些不利於自己的話。三個月後在法庭上,你翻供說那些話是在你精神崩潰時說的。檢察官把筆錄拿出來,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你的自白。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時刻設計的。第93條之1規定了「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能訊問(例如等候律師到場、身體不適等),第100條之3禁止夜間訊問(晚上11點到早上8點)。如果警察或檢察官在這些禁止時段硬問你,你說的話原則上不能當證據。但這不是絕對排除:如果能證明違規不是故意刁難(「非出於惡意」),而且你的自白確實是自願的,法官可以例外採用。第二項把保護傘延伸到另一個場景:警察沒有告訴你可以保持沉默、沒有告訴你可以請律師,在這種狀況下取得的口供,同樣適用排除規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為違法自白排除規則,規範偵查機關於夜間訊問禁令期間、法定障礙事由期間,或未告知被告沉默權與律師到場權時取得的自白與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但設有「非出於惡意」加「自由意志」雙重例外要件作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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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半夜問話的筆錄一定不算數嗎?

原則不算,但有「非惡意+自由意志」但書例外。

Q2什麼叫法定障礙事由?

等候律師到場、被告身體不適、夜間等不能訊問的法定情形(第 93 條之 1)。

Q3警察沒告訴我可以請律師,筆錄能排除嗎?

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排除規則,可主張排除但同樣有但書。

Q4自白被排除後案子就贏了嗎?

不一定。物證、證人證詞等其他證據仍有效。

Q5夜間訊問禁令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

晚上 11 點到早上 8 點(第 100 條之 3)。

Q6怎麼證明警察是「惡意」違反?

看是否有正當理由、是否事先告知、錄影中對方是否表現出疲勞或被迫。

Q7證據排除主張要在什麼時候提?

在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出,越早越有利,上訴審仍可主張。

Q8158 條之 2 跟 158 條之 4 差在哪?

158-2 是針對特定違法(夜訊+權利告知)的原則排除,158-4 是其他違法蒐證的權衡法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58_2art_158_4
適用情境違反夜間訊問禁令、法定障礙事由期間訊問、未告知沉默權與律師權其他違法蒐證行為(如違法搜索扣押、違法監聽)
排除模式原則排除+雙要件但書例外權衡法則:審酌違法程度、被告權益、公益等綜合判斷
舉證責任被告主張違法事實,檢方反證但書要件法院依職權權衡,被告須證明違法事實
適用客體限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白與不利陳述所有違法取得之證據(物證、書證、人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19条第1項(自白の証拠能力)+ 第198条(取調受忍義務)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9조(강제 등 자백의 증거능력)+ 제244조의3(진술거부권 고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120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
🇩🇪 德國StPO § 136a(verbotene Vernehmungsmethoden)+ § 136 Abs. 1(Belehr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1 à 63-4-3(droits du gardé à vue)+ art. 802(nullités)
🇺🇸 美國Miranda v. Arizona (1966);Exclusionary Rule via Mapp v. Ohio (1961);Voluntariness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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