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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8-1 條(無庸舉證-當事人意見陳述)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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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92年增訂)規定,法院對§157公眾周知與§158職務已知之免證事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Q · 法官說「這件事不用證明」我能反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法院對於前二條(§157公眾周知、§158職務上已知)無庸舉證之事實,必須給予當事人就該事實陳述意見之機會。92年修法增訂此條,理由在於避免法院逕行認定爭議事實。當事人應在法院宣布免證事實時立即行使意見陳述權,提出反駁資料,並要求記明筆錄,否則該事實將被釘死在判決中。

白話解讀

92年修法之前,法官認為某件事「不用證明」就直接拿來判案,當事人連知道的機會都沒有。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那個漏洞。前兩條(第157條和第158條)允許法官對「公眾周知」或「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免除舉證,這條加了一道鎖:就算免證,法官也必須讓你對那個事實表達意見。聽起來像是走形式?不是。在實務上,這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是你唯一能阻止法官用一個錯誤的「常識」來害你的時刻。錯過這個時刻,事實就被釘死在判決書裡了。這條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個隱形按鈕:按下它,法官就不能偷偷把事實塞進判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為92年(2003年)增訂條文,規定法院對前二條(§157公眾所周知之事實、§158顯著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所認定之無庸舉證事實,應予當事人就該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刑事訴訟程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核心規定,是免證機制上的程序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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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說不用舉證的事,我能說我不同意嗎?

不只能說,法官還有法定義務聽你說。本條用「應」字,是強制規定,不是法官的裁量空間。你不同意的理由如果有根據(例如你能提出跟法官認知不同的客觀資料),法官必須在判決理由中回應你的意見。如果法官完全無視你的陳述,判決可能有理由不備的瑕疵。內行人提示:你的陳述一定要具體,「我覺得不對」沒有用,「根據交通局某年某月的公告,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才有力量。

Q2法官沒讓我表達意見就直接認定事實,我能上訴嗎?

可以。這是程序違法。92年增訂本條的修法理由明確說,任由法院逕行認定會引起爭議。如果你的筆錄或判決書中看不到任何意見陳述的紀錄,而判決又是基於免證事實做出的,你的上訴理由就有了。內行人提示:上訴時要具體指出:法官認定了什麼免證事實、你沒有被給予陳述機會、以及如果你有機會陳述你會提出什麼反駁。三者缺一不可。

Q3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是什麼?

92年(2003年)增訂的程序保障條款,規範法院對§157公眾周知、§158職務已知之免證事實,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Q4什麼叫無庸舉證之事實?

依§157公眾周知(社會一般人皆知)或§158顯著/職務已知(法官基於職務地位已知)可免除舉證程序逕予認定的事實。

Q5意見陳述權與聽審權差在哪?

聽審權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意見陳述權是聽審權在§158-1的程序具體化規定,兩者本質相同。

Q6刑訴法158-1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2003年2月6日(民國92年)修法增訂,立法理由為避免法院逕行認定免證事實造成判決爭議。

Q7刑訴法158-1意見陳述權怎麼行使?

法官宣布免證事實當下立即舉手表示要行使本條意見陳述權,準備具體反駁資料,要求記明筆錄。

Q8陳述意見要準備什麼資料?

官方公告/公文、客觀數據、專家意見、可證明與法官認知不同的書面資料;空泛「我不同意」沒用。

Q9陳述意見要記在筆錄嗎?

必須。當庭請求書記官完整記載陳述內容與時點,這是法院遵守§158-1的唯一書面證據,也是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依據。

Q10法官沒給陳述機會怎麼救濟?

當庭聲明異議+要求記明筆錄;上訴時具體指出(1)認定了什麼免證事實(2)未給陳述機會(3)若有機會會提出什麼反駁。三者缺一不可。

Q11刑訴§158-1 vs 民訴§278第2項差在哪?

刑訴§158-1規範刑事程序、民訴§278第2項規範民事程序;兩者立法精神相同(聽審權保障),但適用程序不同。

Q12公眾周知 vs 職務已知 vs 顯著事實差在哪?

公眾周知是社會一般人皆知;職務已知是法官基於職務地位(非個人經驗)已知;顯著事實是法院過往已認定。三者皆屬§158-1規範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規範性質內容與§158-1關係
刑訴法第157條免證事實類型公眾所周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屬§158-1規範對象,認定時須予陳述意見機會
刑訴法第158條免證事實類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屬§158-1規範對象,認定時須予陳述意見機會
刑訴法第158條之1程序保障對前二條免證事實,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本條(程序鎖)
民訴法第278條第2項民事對應規定民事訴訟之顯著事實或職務已知事實免證,亦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之對應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StPO § 244 III + GG Art. 103 Abs. 1(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ör,聽審權之憲法保障)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principe du contradictoire(對審原則,含對免證事實之意見陳述權)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201(e)(On timely request, a party is entitled to be heard on the propriety of taking judicial notice and the nature of the fact to be noti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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