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1 條(無庸舉證-當事人意見陳述)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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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92年增訂)規定,法院對§157公眾周知與§158職務已知之免證事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Q · 法官說「這件事不用證明」我能反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法院對於前二條(§157公眾周知、§158職務上已知)無庸舉證之事實,必須給予當事人就該事實陳述意見之機會。92年修法增訂此條,理由在於避免法院逕行認定爭議事實。當事人應在法院宣布免證事實時立即行使意見陳述權,提出反駁資料,並要求記明筆錄,否則該事實將被釘死在判決中。
白話解讀
92年修法之前,法官認為某件事「不用證明」就直接拿來判案,當事人連知道的機會都沒有。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那個漏洞。前兩條(第157條和第158條)允許法官對「公眾周知」或「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免除舉證,這條加了一道鎖:就算免證,法官也必須讓你對那個事實表達意見。聽起來像是走形式?不是。在實務上,這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是你唯一能阻止法官用一個錯誤的「常識」來害你的時刻。錯過這個時刻,事實就被釘死在判決書裡了。這條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個隱形按鈕:按下它,法官就不能偷偷把事實塞進判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為92年(2003年)增訂條文,規定法院對前二條(§157公眾所周知之事實、§158顯著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所認定之無庸舉證事實,應予當事人就該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刑事訴訟程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核心規定,是免證機制上的程序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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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是什麼?▾
92年增訂的程序保障條款,規範法院對免證事實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Q2無庸舉證之事實是什麼意思?▾
依§157公眾周知或§158顯著/職務已知認定可免除舉證的事實。
Q3法官說不用證明的事實我能反對嗎?▾
能。§158-1強制法院給你陳述意見機會。
Q4公眾周知事實由誰認定?▾
由承審法官認定,但§158-1要求須先聽當事人意見。
Q5刑訴法158-1意見陳述要怎麼行使?▾
法官宣布免證事實時立即舉手表示要行使本條意見陳述權,並準備反駁資料。
Q6法官沒給我陳述意見機會怎麼辦?▾
當庭異議+要求記明筆錄,後續以程序違法為上訴理由。
Q7§158-1與§158的關係?▾
§158是免證類型,§158-1是免證的程序保障,兩條一體適用。
Q8民事訴訟有類似的規定嗎?▾
民事訴訟法§278第2項有類似規範,要求免證事實須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規範性質 | 內容 | 與§158-1關係 |
|---|---|---|---|
| 刑訴法第157條 | 免證事實類型 | 公眾所周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屬§158-1規範對象,認定時須予陳述意見機會 |
| 刑訴法第158條 | 免證事實類型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 屬§158-1規範對象,認定時須予陳述意見機會 |
| 刑訴法第158條之1 | 程序保障 | 對前二條免證事實,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本條(程序鎖) |
| 民訴法第278條第2項 | 民事對應規定 | 民事訴訟之顯著事實或職務已知事實免證,亦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 | 民事訴訟之對應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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