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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3 年台上字第 6631 號

日期 83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83 年台上字第 6631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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