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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7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4、223、537 頁

(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銀行券,在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 四條第二項已有治罪明文,同條例第六條並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收集偽造幣券及其未遂之法條,在該條例施行期內,自應停止其效力。 (二) 被告以桂鈔一百十元交於某甲代為收集偽造之銀行券以供行使之用,某甲尚未著手收集即已被獲,是被告為意圖行使而收集偽券之教唆犯,雖被教唆人並未實行犯罪,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仍應以未遂犯論。原審竟認被告為收集偽券之正犯,論以收集未遂罪刑,殊為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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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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